西安翻译学院案:民事再审申请书
8 06 2007年申请人:方是民,笔名方舟子
被申请人:西安翻译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丁祖诒,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丁祖诒,男,193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翻译学院院长,住该院。
原审被告:北京科技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该社总编辑。
申请人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终字34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特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请求法院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终字346号民事判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涉案文章《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中的关键内容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即二文章内容有权威消息来源,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不构成侵权。
(一)教育部新闻发布会文字稿相关原文是:“最近媒体十分关注涉及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问题,在这里我做正式澄清。在澄清之前我有一个道理,先给大家说一下。我们认为教育政策、教育方针涉及千家万户,涉及老百姓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真诚的希望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要从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讲良心、讲责任、讲奉献,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媒体从业人员,更要讲良心、讲责任,因为我们媒体的声音范围之大、之广,不是一个点,是一个面,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浅而言之,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路沦丧的行为。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第一,关于美国最大远程教育网的问题。……第二,关于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和有媒体报道一笔助学贷款盖了70个章,这两个问题。有媒体最近报道,中国西安翻译学院在《美国洛杉矶时报》举行的中国大学排行榜上,被排名第10位。据了解,《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刊登的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五十洲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该报对中方有关人士表示,广告只是一则付费广告,绝非新闻报道。如果有人利用《洛杉矶时报》进行歪曲宣传,该报将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责任。这里我们就上述情况向各位做一介绍,以示澄清”……
从以上可见,在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代表中国官方澄清了如下两个事实:
(1)《洛杉矶时报》中有关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的信息,是一则自费广告。
(2)所谓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
而且,新闻发言人还对“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的行为,提出了严肃的批评;将该行为斥责为:“浅而言之,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很明显,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中新闻发言人的言论是教育部依职权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新闻发言人言论是官方言论,系权威消息来源。
二审法院总结的争议焦点是:“1、美国《洛杉矶时报》上的文章是否自费广告;2、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否存在……”
。尽管已有教育部官方言论对此作出回答,涉案文章系依据该权威消息来源而作,但是,一、二审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
二.二审虽然判定“方是民对其报社记者撰写的第二篇文章(《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不承担法律责任理由成立”,但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西安翻译学院经济损失十五万元”、“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丁祖诒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如此判决,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且明显自相矛盾!
(一)显然,文责自负,方是民仅对自己写作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负责,不对《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负责;而北京科技报社对本报记者采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负责,并对在《北京科技报》上刊发以上二文章负责。
(二)而“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的判决,显然是让方是民对《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负责。
(三)如果说“方是民对其报社记者撰写的第二篇文章不承担法律责任”,一、二审判决没有让方是民对《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承担责任,则意味着北京科技报社对《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不承担责任,但这又与判决书的其它判定不符……
总之,二审判决明显自相矛盾。
三.判决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支付高额赔款,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一)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为支持其“经济损失”的存在而提交了大量广告费、宣传费发票;但是,它们没有提交与广告费相关的广告、与宣传费相关的文稿。也就是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提交的广告费、宣传费发票与本案有什么关联。
总之,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诉称“在各大媒体消除影响花费了大量的费用”,没有事实依据。
(二)西安翻译学院诉称“为此不得不及时挽回损失”,但是,其欲挽回的“损失”,并不受法律保护。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所以,西安翻译学院作为民办教育机构,是非营利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活动;本案是名誉权纠纷案件,西安翻译学院不应存在任何招生营利,不应存在财产性质的“损失”(为主张合法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诉讼费用、交通费用除外)。
(三)法院认定招生广告等广告费、宣传费是判案依据,则意味着自吹自擂的宣传可以挽回一个单位的所谓“名誉”。如此逻辑,等于认可“谎话重复一万遍就是真理”。
(四)法院认定“宣传费”是判案依据之一,则意味着有偿新闻不仅存在而且合法。如此判决,明显在与《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相悖。
总之,一、二审判决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四.一、二审判决故意歪曲申请人的观点,且在判决书中故意将两处英文写错。
(一)二审判称:“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在其撰写刊载的两篇文章中均称,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不存在这样一个组织,却又分别在一、二审庭审及所提交的证据中承认和证明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2004年5月26日注册成立的公司”,而事实是:
1.《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文中清楚写的是“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乃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即“子虚乌有”系引自教育部发言人言论。
《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文中提到“子虚乌有”,是因为转述、介绍方是民的以上文章内容。
2.给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颁发“荣誉”的是“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此处“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见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证据四),而不是“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此处“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
3.申请人在一、二审庭审及所提交的证据中承认和证明的是商业机构“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注意:此处“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
4.不仅是申请人,即便是被申请人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也没有在一、二审庭审及所提交的证据中承认和证明“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此处“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存在。
5.申请人一审证据九即加利福尼亚商业网站对“HIGHER
EDUCATION
UNION”的检索结果显示没有“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此处“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而仅仅有“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此处“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这商业机构的存在。
(二)二审判决书第九页第六行中的“FIFTY
STATE”和第十页中的“FIFTY
STATE”,两处“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是错误的。该两处“FIFTY”与“STATE”间应当没有空格,即:“北京科技报社认为”的是:名为“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的商业机构是“一家由一位华人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的个人公司”、“网络查询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出具的文件均显示”上述内容。
就“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与“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的区别,申请人在《民事上诉状》和庭审中多次提及,但法院对此视而不见,故意混淆两概念。
可见,二审为了袒护本地当事人,而在判决书中故意将两处英文写错,以此偷换概念、捏造事实、歪曲外地当事人意见,明显是枉法裁判。
五.“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理由成立”、存在“不良影响”等判定,没有事实依据。
涉案文章致力于向公众传达真相,有力地抨击了境外商业机构以敛财为目的的评比、评奖活动,有力地遏止了境内机构、媒体不负责任的虚假宣传或错误报道行为,造成了良好的社会影响,而决不是对社会有“不良影响”。
一审之所以作出涉案文章造成“不良影响”的判定、二审维持原判,只能说明作出该枉法判决的法院的天平是倾斜的,它们仅仅站在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一方,它们不是中立立场,它们更没有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们认为,涉案文章对社会公众,是有益而非“不良”;法院所说的“不良影响”,是基于西安市法院狭隘的地方保护而产生的,而绝对不能代表人民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一、二审判决还存在其他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问题。
错误包括:
(一)将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这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列为共同原告。
(二)将涉案文章中对“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虚假宣传的批评,认定为对“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的批评。
理由:一个“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将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的人,难道不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吗?若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承认是它们“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则它们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但是,因为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否认其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广告,所以,我方现在不能给予它们“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评价。而之前我方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评价也仅仅是针对文章中的“有人”。
(三)大言不惭地判定:新闻发言人的讲话“并未明确指出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
如此判定不仅无视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的批评言论,而且违反常识。
理由: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中若不是对“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的宣传事件提出批评,那为什么该文字会放在“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第一……第二,”之后?而“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之前,显然是新闻发言人代表官方发出的批评、谴责;况且,二审判决也认定:“‘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所指向的群体是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和媒体从业人员”。
(四)适用证据规则。
例如:申请人称排行榜信息是广告的证据之一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的有关言论,而在一、二审中被申请人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排行榜不是广告而是新闻报道。
而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被申请人主张相关信息为新闻报道,则被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特别是在申请人已经举证的情况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而《洛杉矶时报》相关文字没有编辑记者名字,虽然提及十个学校但却仅介绍“西安翻译学院”,相关文字虽提及十个学校十个校长但却仅仅配有一张突现“西安翻译学院”的照片,且该唯一图片显示有两人在“西安翻译学院”大牌匾前握手似乎正在“颁奖”。从上述事实可推论被申请人肯定与洛杉矶时报或(目前查无下落的)“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有所联络,因此,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负有证明《洛杉矶时报》相关文字是“新闻报道”的举证责任。而在其不举证的情况下,则法院应当确认申请人证据的证明力。
显然,一、二审法院均没有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更没有遵循法官应有的基本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作出正确判断。
(五)混同概念。
被申请人和一、二审法院一直将“子虚乌有”一词刻意混淆等同于“不存在”。
实际上,用“子虚乌有”来描述所谓“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再恰当不过。一方面,虽然“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被牵强翻译为“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存在”于加利福尼亚商业网站数据库(加州公司注册数据库)中,但却在其注册地址找不到,完成排名大业后就人去楼空;它是在加州注册的赢利性商业公司,不是非赢利性民间机构,更不是有资格进行教育排名的机构,因此从本质上说是虚假的,完全可以称之为“子虚乌有”。另一方面,实际为被申请人颁发“荣誉”、在被申请人持有相关文件和《洛杉矶时报》排名广告上落款的“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亦被译为“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则根本“不存在”,因此更可以称之为“子虚乌有”。总之,申请人当然可以认为:根本没有这样(名为“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且有资格进行教育排名的)一个组织。
……
综上所述,西安一、二审法院故意歪曲我方当事人意见、强词夺理、枉法裁判。网民对该判决评论道:“这种公然袒护欺诈行为的判决,不是无知,是无耻,不是失职,是渎职”、“指鹿为马,公然颠倒黑白”、“低劣的法律思辨”、“只要不是‘超级的弱智’都能看到,这个判决,无论主观意图如何,客观上只能使本来对揭露社会丑恶现象已感到困难重重的媒体,更加困难;本来就担着风险的记者,更要噤声”…………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无视教育部官方言论,更扼杀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及新闻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权,判决结果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若不及时纠正该错误判决,势必将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败坏中国司法审判的国际声誉。望高级法院维护法律之尊严、昭显公平正义、秉公审理,支持我方的再审请求。
再审证据和证据来源:
(2007)京证经字第13349号公证书,来源于北京市公证处,证明事项:加利福尼亚商业网站(ss.ca.gov
州务卿确认的加州公司注册数据库)中没有“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的记录,而仅仅有“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的记录,且该机构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已暂停营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方是民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